長鏡偷拍藝人家居 不涉公眾利益 私隱專員判《忽周》、《FACE》違例
案情指,去年6月8日出版的第211期《FACE》,與同月出版的第829期《忽然1周》,以長焦距鏡頭及放大器等攝影器材,分別偷拍三名藝人在家中的私人活動。其中《忽然1周》刊登的14張照片,大部份為黃宗澤的全裸照;《FACE》則刊出多幅陳自瑤及王浩信的親熱照。
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指,兩宗個案均通過有計劃的長時間監察拍攝所得,攝影記者在拍攝地點守候多日,分別在藝人寓所外80米及1公里位置,利用300mm及600mm等長焦距鏡頭與放大器設備拍攝。公署職員曾到涉案位於火炭及調景嶺的單位視察,認為景觀開揚,窗外並無面向任何建築物,藝人不會預期被他人在遠處以長焦距鏡頭等攝影器材拍攝。除非拍攝者有充份理據,否則便屬不公平收集個人私隱。